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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子设备生产公司有员工300余人,员工李强在2012年9月份入职,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7月5日,李强在未通知任何人的情况下离开企业不知去向。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在2天后得知情况,但始终未能联系到李强。一周后,企业在没有任何通告告知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了劳动合同,且停办了各项保险。2015年1月,该员工返回企业,并要求企业支付工资作为补偿及补缴自停办保险当天至合同期结束的社保。公司不同意该员工请求,且双方不能调解,李强将公司上诉至法院。

其他 2021-06-15 11: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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