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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贷款合同》是在1995年8月签定的。(1995年8-1996年1月),订立并实施5个月后,就是1995年10月又有新的法律《担保法》出现,此时还有一个月合同就结束了,96年的1月份合同到期后,抵押方按合同的要求将房屋抵交给银行。我们就拿合同到房产局过了户。 另:我们的合同约定是:如果到期抵押人不还贷,就自动以抵押的房子做为清偿,因为当时没有《担保法》,根据民法通则是可以的。我们合同是95年8月签定的,到96年1月到期结束。但是在95年10月份才实施了《担保法》,这时我们的合同的内容与《担保法》冲突,也就是禁止性冲突,对方在2010年才起诉。这时的《担保法》能溯及到我们的合同吗? 主要的是:合同的订立是在担保法之前,所以不受担保法束及。但是合同的结束时间是在担保示之后。这时《担保法》能溯及到我们的合同吗?双方在合同履行的前后都没有异议,抵押方交了抵押的房子,银行也处理了房子(房子过户时没有抵押人的签字,96年也没有这么要求。15年后,房价看看涨。抵押人先是起诉房产局违法过户,被中止后,又起诉与银行进行房屋的确权。实际上我认为就是打抵押的合同是否有效。)。

其他 2012-02-03 22: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诉讼 .解决. 可以办理,
  • 合同虽然订立在担保法实施之前,但在履行期届满之前担保法已经实施了,就应当按照新法执行了。但对方当时没有反对且同意房屋办理变更登记,现在主张反悔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加之担保法禁止直接以抵押物受偿的目的是防止乘人之危的事实发生,签订合同时法无禁止,所以合同是有效的,在履行期届满办理变更登记时心法已经实施,而对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视为认可了变更行为,因此现在就不能在主张权利了。详情致电
  • 可以诉讼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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