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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王某到某石料生产公司工作,月工资2000元。王某在某石料生产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收面劳动合同,某石料生产公司也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2019年1月2日,王某在工作期间被滚落的石头砸伤右脚,造成4根趾骨骨折。某石料生产公司随后安排王某住院治疗,但王某出院后,某石料生产公司即停发了王某工资,不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7月 ,王某到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石料生产公司支付王某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18000元;承担王某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期间,王某提供了工作服、工资存折等证据,以证实其与某石料生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问王某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仲裁 2021-06-24 2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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