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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10年11月12日入职,2021年4月10日离职,离职原因是公司拖欠工资,我离职时公司老板给我承诺4月底结清工资,可到现在也没结清,讨要也没有结果,我想去仲裁,我的问题是:1、我能按双倍赔偿计算补偿金吗?2、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该如何计算?

其他 2021-08-09 09: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边具体拖欠的金额是多少
  •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向劳动者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可以先协商,如果对方拒不付款,你可以向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仲裁结果要求拖欠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对方还拒不支付,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法院判决要求对方支付工程款,如果对方还拒不支付,你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将从对方银行账户上直接划走工程款交给你,或者扣押对方物品拍卖后将工程款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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