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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二哥和二嫂1983年结婚于1994年离婚,无子女。两人生活期间我二哥靠捡废品在原来的房基上翻盖了三间民房(原来的房基和房屋是我大哥给他购置的,当时是单身。)两人离婚后三间房产各自一半,离婚证书已表明,二嫂办完手续就远走他处了。2004年我二哥病故,当时是死在了屋里的地上了,大约一天后邻居发现了并通知了家属。我和两个侄子(我大哥的两个儿子)还有我姐姐(也是亡者的姐姐)。共同出钱把亡者火化,入土。就在火化那天我二嫂来吵闹,说她有亡者留给她的遗嘱,亡者的一切财产都归她所有包括现有的房产,并且说这里的一切东西不让任何人动,后来闹了一会就走了。关于丧葬费一分钱没有出,也没有帮任何的忙,遗嘱她说是亡者写的,遗嘱上面只提到房产,其中最重要的一句:我自愿将房产留给某某,其他没有提到,而且遗嘱没有日期,没有证人签字,唯一有的是村委会的一个章,章下面也没有署名和日期。我想问的是:一,这张遗嘱在法律上是否生效;二.如果这张遗嘱法律生效,她继承遗产后我们是否可以向她所要我们垫付的丧葬费。

其他 2009-07-11 17:0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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