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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们所购楼盘,是有玉山房产开发公司所建,是2006年购买的期房,合同约定到2008年9月份交房,可是至年底才听说交房,因现场查看后,与当时售楼宣传广告不符。(设计变更未通知,房内有700MM大柱子,及顶部横梁三根,落地窗变成了小窗户,全装潢变成了毛坯房等,另外买一房变两房,买60平方送30平方,下商上住变成了只能住的功能等。与我买房时的意愿不相符合,导致我们部分业主拒绝收房或要求赔赏,至今未收房,另按合同约定,交房通知日,以邮戳为准,可至今我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以上可否要求赔赏。谢!

其他 2018-07-16 06:35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当然可以要求赔偿!你可以带资料来和我面谈。 先电话预约李律师在面谈。
  • 开发商违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如有疑难可就近联系
  • 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可以要求赔偿或者退房
  • 如你所说,开放商存在严重违约的行为,可以要求其赔偿,如构成根本违约的,可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要求赔偿。
  • 开发商已经违约,可以要求赔偿。
  • 可以,因为涉及合同具体内容的相关问题,建议带着合同及售楼的宣传广告到律师事务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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