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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09年十一月入职原单位,10年8月将社保转入原单位,转入后,单位一直在工资单上扣除个人部分,11年8月辞职后查询个人养老,发现单位只交了11年的6、7月份的养老,其它月份均未缴纳养老保险。个人11年8月离职。11年12月社保转出的时候,个人补缴了8月的全部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单位部分)。 2011年8月12日递交辞职报告,过完周末后,8月15上班一天,从8月16后再没有去。 现在有以下问题需要咨询, 1、是否可以提出仲裁让单位给补缴企业养老部分? 2、从递交此时到正式离职,为满足30天,如果仲裁,单位会不会根据这一点索赔单位损失? 3、是否可以仲裁让单位支付我8月份10天的工资? 烦请律师基于解答,谢谢!!!

其他 2012-02-25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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