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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的销售入职,因为工作需求,公司给我配备了笔记本,在在20年一月份,通过协商,不再需双方也对经济补偿金达到一致,在办理财务交接的时候,人事要求我把再有大量公司保密信息的笔记本交回公司,因为使用多年早已报废,并且一切我就没有交换人事,经过商讨,决定作出以下处理,暂缓支付经济补偿金,暂缓出具离职证明,暂缓办理,但和社保转移手续这样做人事的决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是因为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21-10-18 22: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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