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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一家个体经营(婴幼儿游泳馆)商铺中担任行政出纳一职,工作年限为8个月,月工资4000元,属于正式员工。10月20日晚上老板临时告知解除劳动关系,我要求老板即用人单位支付辞退赔偿金,在沟通协商过程中,老板以平时我的家人到店消费时,我在工作时间照看孩子行为让她不舒服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并且认为我在10月18日晚上时未能及时收取客户的消费款(78元),这笔款项在一天后追回并转入了公司的账户中,属于营私舞弊的行为。已签署劳动合同。平时法定节假日没有调休,也没有加班补偿费,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辞退经济赔偿金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拟维权金额在4000—5000元之间。

无故辞退 2021-10-22 10: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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