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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北京 我在2004年10月入职工作,并准备于2012月3月15日辞职,辞职的原因是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自入职以来,公司没有给我缴纳任何社会保险。 合同我之前签过2次,现在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1)有的律师说08年之前有经济补偿,也有的律师说没有经济补偿,我想问的是未缴纳社会保险08年之前有经济补偿吗? (2)我的以前未缴的社会保险可以补缴吗? (3)请问我还可以得到什么补偿? 请写详细点,谢谢!

其他 2012-03-05 17:40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一、08年之前有经济补偿。 二、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三、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保险和经济补偿金。
  • 需要具体分析。
  • 08年以前没有;可以要求补缴。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不交保险和经济补偿金。
  •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不交保险和经济补偿金。
  •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补缴。补偿是按照你工作年限X最近12个人的平均工资及百分之五十经济补偿金。
  • 北京市高级法院和社保部通知31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这是规定,实务中也是这样的。如果你是农村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赔偿,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可以要求单位补缴。补偿是按照你工作年限X最近12个人的平均工资及百分之五十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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