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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怎么理解?

离婚 2012-03-07 16:40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本身就是个人财产
  • 未公证的,男方有权反悔。 男方反悔的,女方有权从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获得补偿。
  • 可以带好材料直接与律师面谈
  •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建议委托律师办理
  • 建议携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为之全面分析解答。
  • 未公证的,男方有权反悔。 男方反悔的,女方有权从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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