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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2月26日上班时被机器割伤,在家休病一个多月,4月19号伤好的差不多,跟公司询问养病期间的工资,公司说需商量后才能答复。4月21日我开始上班,4月22日我正在岗位上工作,公司的人拿一份合同让我签,我问是什么合同,公司说是劳动合同,你要在公司做就要签合同,而且合同日期让我写2008年1月1日,我正在工作也没太注意,就签了。后来,公司就给我一点点生活费,期间的工资却没有.我说要去劳动局说理,公司就说有合同不怕我说,请问我该怎么办,劳动法有没有在这方面的规定。

争议解决 2008-04-23 09: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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