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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婆婆生有两儿两女,我公公07年12月去世,我婆婆由两儿两女轮流抚养照顾,我婆婆08年到公证处由公证人员办理了一份房产公证遗嘱:死后自己的房产由四个子女平分。今年公证处整理档案时发现06年我公公婆婆在此处办理了有关房产的共同遗嘱:去世后房产留给他大儿子的,且上面注有“永不变更”的意思。我婆婆现在受她大儿子虐待。请问:1.我公公婆婆所立的共同遗嘱上虽标明“永不变更”,我婆婆就不可以变更了吗?2.我婆婆自己所立遗嘱生效吗?

其他 2009-07-21 09: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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