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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1950年因不孕,与第一任丈夫一起收养弟弟为养子,户籍证明上均有记录。第一任丈夫生病,养子为其到处看病,并在看病途中留下四级残废。但最终第一任丈夫不幸死亡。养子为其料理后世,买墓地,扫墓等直至今日。1973年母亲又出嫁,后第二任丈夫又死亡,养子将母亲接回家。1996年母亲第三次结婚,2010年母亲死亡。现母亲留下遗产:1、3处房产。2、母亲与第一任丈夫分别在2011年获得1970年~1980年拆队农龄分配费。问题一:现母子关系是否成立?问题二:养子是否可以继承母亲的财产(包括第一任丈夫的遗产)?(近况是:养子在付出责任与义务情况下,未分得母亲一分遗产,包括第一任丈夫的钱全部被第三任丈夫得到,因为得到的答复是新法律规定姐弟关系不能成立为母子关系,请问这种分配是否合理?)

其他 2012-03-21 12: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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