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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如下: 我于2011年11月4日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仲裁请求有二,一是请求单位为我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相关费用;二是补发生活费。仲裁以超出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随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诉求有三,除了前述仲裁请求外,增加了一条:请求判决单位对我的除名决定无效。法院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现处于二审开庭前。 我的疑问有二,请各高人指教: 一,一审庭审时,法官说过这样的话:中院有规定,裁定有具体数额的才受理,比如我的相关费用和生活费,反过来说就是没有裁定具体数额的不受理,我的属于不受理。 我的问题,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我有补救措施吗? 二,“请求判决单位对我的除名决定无效”是否会因没有仲裁而不予受理?依据?如何补救? 谢谢! 好像咨询费是50元,我愿意付费。确能提出法律依据的,我可以汇款;如果确能帮我打赢官司的,也可以委托,只会忽悠的就免了。

其他 2012-03-21 19:46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一、开庭时可提出具体计算数额;二、要求确认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无效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否则法院不予审理,如果还在一年之内可申请劳动仲裁。
  • 已经二审了?基本败诉了,现在就算委托律师也晚了,补救不了,毫无意义。
  • 1,你的请求单位为你办理养老保险手续,补交费用,这一条应该是可以的。 2,你的请求单位为你补发生活费,这个要求一是没有具体数额,二是在相关的法律中,没有补发生活费之说,因此这个要求不行。 3,你的请求单位对你的除名无效,这个请求内容是可以的,但是由于你是在仲裁后提出的,你的这个要求和其他的两个争议具有可分性,因此法院会让你就这个要求提起劳动仲裁后,再起诉,也就是说法院不会理会你的这个要求,因为你的这个要求提出不符合程序。 我认为,案件劳动仲裁处和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即使受理,由于你所写的仲裁请求,模糊不清,而且该写的请求,没有写,即使法院受理后,判决结果也不会理想。现在,你应当重新梳理提起新的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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