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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与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3年,当时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是3000,但是公司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在合同上的工资写的是1500(详见工资确认表),实际上工资确认表就是录用评估表,录用评估表上写的试用期工资是3000,有总经理签名。今天突然叫我签一份协议,上面写的综合工资3000=基本工资1800+绩效工资600+加班费600。而且连续3个月绩效不达标算自动离职。但是合同上写的工作时间是5天8小时,现在这个协议是变相的要求加班和降低工资,是不是违法? 合同是5天8小时呢,现在为了挣那20%的加班费,至少要加4个周末,而且周六必须参加培训,培训不算加班费的,那就是说周六培训,周日加班,等于是31天制了。我现在怀孕快5个月了,公司是否能安排我加班?请问律师,公司这种做法合理吗?我该如何应对? 谢谢!

调解 2012-03-23 16: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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