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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2011年6月与店铺产权人签订了5年的租赁合同,由于个人原因不想继续开店,于是本人于2月21日交了2000元定金给小明,转租他含店里所有物品和货物共21000元,3月23日我们签了店面转让合同,但我并未与店铺产权人签订任何的合约。在试营业的5天中不管我如何努力,收入并不像小明之前所说的绝对不会亏本,营业额少得连店租也维持不了,我和小明沟通希望把店退还给他。小明于当天晚说让我帮他把店里货物盘清,日后他好拿去退货,并让我写店铺转让的告示贴在店铺显眼的位置,2月26晚他来店里清点余货后,让我把店铺钥匙交给他,他分别用两把锁把店得前后门锁了起来。3月21日他提出要求有四点1、支付19000元的店铺转让金给他(含店里所有物品和货物);2、支付合同里签订每日按转让金总额的0.1%的违约金;3、赔偿误工费、交通费2000元,4、交付3月的店铺租金、物业管理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等店铺产生的所有费用。请问律师,小明已于2月26日收回了店铺,我还应该支付他所列举的四项费用吗,他的要求合理吗,是否从他收回店铺起,我们所签的店面转让合同就失效了,法律条款哪条给予支持?不胜感激!

调解 2012-03-24 07:1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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