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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问题。我在天津的一个国企工作,被外派到外地做项目总经理。2017年,因领导个人因素,让人力资源部的找我谈话,让我主动辞职,无奈之下,我递交了辞职申请书。辞去外地项目总经理职务,后来被安排在总部,依然担任另外一个项目的副总经理职务。2019年,我的5年期合同到期,时任公司(总部)党委书记,以不续签合同要挟,给我降了一岗,变成外派项目总经理助理,这两次变动导致个人工资损失巨大。但由于要工作,个人力量又小,所以选择逆来顺受。顺便说一下,这两次变动,都不得不重新签订了新的合同。但是公司没有任何对我个人的处罚措施 ,现咨询一下,我这样的情况,还能通过劳动仲裁挽回损失吗,是不是过了60天时限就不行了?

劳动仲裁 2022-04-21 17: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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