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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11月份离开原单位前与原单位签订了《保密与竞业协议》,协议中规定我离开原单位后两年内不得到竞争单位工作,由于协议是在2005 年进入公司时签订的,当时规定竞业补偿费为离开公司前一个月的工资净收入,而且必须在我离开原单位期满一年后才能拿到这笔补偿费。我在离开原单位半个月后进入新单位,新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单位存在竞争。现在原单位已经将我诉至法院(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因为延期,已经诉讼到法院),请问我现在应该如何应对? 根据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补偿金应该是按月支付,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和我签订的竞业协议无效?而且公司至今也没有支付我任何补偿金。

诉讼 2019-03-11 04:58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没有支付任何补偿金,你不受约束
  • 竞业限制补偿金由双方约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的规定,双方协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第一、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所以,看你是否有必要签。  第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该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竞业禁止合同的合法有效关键在于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用人单位扣工资违法。
  •  ××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公司违约,拒不支付竞业补偿金,你不必受该保密协议约束。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携带相关材料,到我所面谈。 联系方式,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  刘军律师
  • 积极应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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