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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9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未及时与本人续签合同,2009年7月本人提出辞职,请问: 1、本人提出辞职后有无经济补偿金? 2、单位应该与我如何补签劳动合同?是签订无固定期限还是有固定期限合同?签到2009年7月底是否合理?

其他 2009-07-27 18: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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