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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罚款属于破产债权吗

破产清算 2023-03-12 21: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行政罚款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企业的行政罚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应该要结合实际性质来确定,在企业破产债权的时候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去积极的维权。行政罚款与破产债权之间的联系、破产债权具体怎么样处理它等等,自己不能解决可以询问律师。
  • 法律分析: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 行政处罚的罚款是债务。但一旦破产,就不是破产债权,破产手续超级麻烦,工商局拿不到罚款。如果企业破产,企业没有缴纳罚款,罚款属于普通债权。在优先偿还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债务并清偿拖欠员工的费用后,罚款也将被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和编号。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金额、时间、地点和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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