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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老板给我少发工资,可以回来

讨薪 2023-04-26 08: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私人老板不发工资属于违法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支付并给予赔偿。根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私人做工不给钱,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1、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2、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3、给私人老板打工也算劳动关系,收集好为私人老板工作的证据,然后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4、如果没有欠条也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还可以委托律师帮你协商索要工资或者发律师函追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个体私人老板不给工资的,可以到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诉。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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