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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欠债的儿媳有义务帮助偿还吗?

债务追讨 2023-05-02 10: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儿媳妇没有义务帮公婆还债,债权人只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所以公婆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偿还,儿媳妇作为亲属不需要承担其债务的偿还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儿媳妇没有义务帮公婆还债,一般个人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偿还责任,亲属没有代替偿还债务的责任。债务产生的原因主要包括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儿媳妇没有义务帮公婆还债,债务人应当自行承担其债务的偿还责任,家属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对债务分期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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