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重建问题

房屋买卖 2023-05-05 19:3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你可向当地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 法律分析:一、困难户
    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由明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迁村腾地户
    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新农村建设户
    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四、危房改造户
    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2]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农村宅基地房屋动迁补偿纠纷处理方式:
    1、双方先就争议进行协商;
    2、协商不成可以找乡政府或县级政府进行调解;
    3、当事人双方有约定仲裁的还可以申请仲裁;
    4、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武汉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