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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于上海市宝山区有住房一处 07年由买卖的形式过户给老人的三儿子的女儿 (本人) 老人共5个子女 现有3个在世 本人的父亲也就是老人的三儿子于07年5月份应工伤去世 因老人与三儿子一家一直住在一起 感情较深 所以三儿子死后 将房子自愿过给三儿子的女儿 为了给老人一份保障 与老人和家里人商量后 愿意与老人签订一份赡养协议 说明老人以后的由三儿子的女儿照顾与赡养 我想请问 去公证处公正的时候需要老人的子女全部到场吗???

其他 2009-07-29 22: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从法律角度来讲,你办理公证的时候,不一定要让老人的全部子女到场。 2、从现实人情考虑,我还是建议你通知所有子女到场,因为中国人普遍缺乏法律意识,你办理公证的时候,通知他们到场,并留下他们的签字或者录音,可以避免日后和他们发生难以预料的纠纷,有些家庭矛盾足以打扰一个人一生的宁静生活,敬请三思!
  • 不需要,只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到场即可办理公证.
  • 原则上不需要,可以公证处可能要求。其实没有必要,老人愿意过户即可。可以写一份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 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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