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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正式成为某公司职工,任质量部长,合同期为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结束。合同结束后工公司口头答应工资为5580元(包括水电,房屋补助)另外每月再给1000元年底再补发,再加上年终奖四个月的工资,年底一起发放。当时本人多次要求公司立书面合同,都被公司拒绝,叫我放心,说承诺给我的到时一定给我,还说今年就这样,明年我们再谈年薪,为此我相信了。直到2012年1月年底离放假不到一周时间,公司另招来一位新人叫我交接工作。之前并没有提前通知我,也没有跟我协商,就这样被突然无故辞退,最后承诺给我的每月补发1000元也没有给,年终奖也只给了3个月的工资。2011年3月至2012年1月这10个月里没有与我续签合同,辞退并没有与我协商,也没有提前通知我。请问该公司违反了哪劳动合同法,我应该得到哪些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

其他 2012-05-28 09: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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