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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涉及到一份民事纠纷案,此案已终结。可我对法官在判案时存有不解。经过如下: 本案唯一立案依据是一份借条,在借条从鉴定处(结论是倾向性的)退回时多出一份未经我坚定过的样本。在庭审中已提出此问题,可执行法官要我自己去调查,他们不管,就按坚定处的倾向性判案,认定是我所写(实在是怨啊)。当天庭审结束后,就问了该院的司法鉴定负责人,他说自己并未寄此份样本,我也看了他当时所寄的样本,确实没有,可我又问了当时负责鉴定的那家鉴定所,他们说是法院提供给他的补充样本。若我有什么疑问,向法院提出。----法官能如此判案吗?

其他 2012-04-24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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