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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程**,男,19**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6********02237 住址:余杭区乔司镇胜稼村,电话:180****3119 被申诉人:杭州**服饰有限公司 所在地址:余杭区**镇**村 电话:89***298邮政编码:311101 法定代表人:朱**,公司老总 请求事项: 1、 裁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1250元 2、 裁令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4月份22天工资1833元 3、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3083元 4、 裁令被申诉人承担劳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年12月8日,申诉人进入被申诉人公司,并根据被申诉人的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双方签定劳动合同,工资每月2500元。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公司工作期间,被申诉人没有交纳任何社会保险费用。此外,申诉人与被诉人解除劳动会同当天,没有支付4月份22天的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诉人的申请。   此致 杭州市余杭区仲裁委员会 附:1、证据:工作证复印件,电子考勤卡,考勤卡押金收据 2、本申请书副本1份 申诉人:程** 2012年4月24日

仲裁 2012-05-28 08:5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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