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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栋大棚每平方多少钱?

土地纠纷 2023-05-28 21: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欧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欧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法律分析:1.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2.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3.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4.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5.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原建筑物旧料归搬迁者所有。在搬迁村庄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围墙、门楼、厕所、菜窖、猪圈、树木、青苗等辅助设施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法律分析:(一)楼房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三十元;
    (二)砖墙瓦房、石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一百元;
    (三)砖镶门窗砌四角土坯墙瓦房、外砖里坯混合墙瓦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九十元;
    (四)干插石墙草房、土坯墙草房及与其造价相当的房屋,每平方米不超过八十元;
    (五)新村内外的水、电、道路等公用设施的修建费,不超过房屋搬迁补偿费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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