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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审被告)在二审中向法院提出要求对唯一的立案证据“借条”进行文书司法鉴定。当我看到负责文书鉴定机构得出的倾向性意见书时,里面竟然多出一张未经我事先确认过的样本(此与借条出具时间相隔10年左右,复印件很糊。)在开庭时,我已向法官提出此事,法官竟然对这多出的样本不去调查清楚,要我自己调查。法院就按这份倾向性鉴定意见书来定案,说是借条是我所写。这样判案合法吗? 而且当天庭审结束后,我就问了该法院负责此文书鉴定事宜的法官,他给我看了他当时所登记的寄给鉴定机构的资料(包括补充样本),里面没有此样本。可我也直接问过该鉴定机构,他们说是法院递交的补充样本。为什么会出现两者不一致的说法呢?难道不是暗箱操作? 二审的法官对此事真的无须调查就能判案的吗?

其他 2012-05-28 08: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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