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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和租的区别

房屋租赁 2023-10-11 11:0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
  • 你好 请描述一下案件的具体情况

  • 法律分析:租赁权不属于用益物权。租赁权是承租人对他人所有之物,进行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法律分析: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是指承租人依照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所享有的为使用收益目的所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用益物权和租赁权的区别如下:
    1、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他人所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
    2、租赁权,又称使用收益权。
    是指承租人根据财产租赁合同,在租赁物交付后,对租赁物享有必要的占有权利的总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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