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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个同事于2012年4月9日被某企业以人员过多辞退。事先并没有通知我们。我已在该企业工作差三个月就满5年,却从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想告他们,4月28日给劳动仲裁交的材料,可他们5月2日找到我,叫我签一份内容为:经厂部研究决定,为了工作需要,限你3日内回厂报到,否则按自动退职处理的材料,我拒绝了,知道我们要告他们,才要我们回去,我才不干呢,我不签可以告他们吗?我同事签了,可她也不想再回去,有什么办法呢?她还能接着告吗?要是他们以她自动退职为由,她还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吗?

其他 2012-05-03 20: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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