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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4年的拆迁过程中,由于当时人口复杂,我们也是被安置人,因而发展商安排了两间房屋,一间是安排家翁两夫妻居住,一间是安排本人一家三口所居住,且全额支付购房款。由于我们一家三口支付购房款后,是以家翁名义购买,可是当初立下的字据已被家翁夫妻所毁。对于现家翁要求换房子居住,法院已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搬迁)并给予支持,现已交换房屋,那是否可以对讼争房享有房屋居住权?即能否取得讼争房居住权。

其他 2012-05-29 18: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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