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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新房在验收时发现精装质量问题没有收房,等修好后收房物业费从收房之日开始交可以吗

业主维权 2023-11-04 13:01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分析认为:前期物业是房屋在交房之前已经进驻,作为业主的物业费缴纳起点为开发商实际发出的书面交房通知之日起。以此为起点物业费就已经产生,在验收精装新房时,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并未收房,那么物业费的计算应与开发商和您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有关。具体来说,当您发现问题并记录在案后,建议与开发商协商处理,并用文字方式记录签名作为日后主张的有力证据。证明是因开发商方面原因导致不能收房,开发商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如质量问题或达不到入住条件,这段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负责。建议把发现的问题统一记录下来,然后提交给开发商,让开发商整改了之后再收房。
  • 一般是交房的 日期 建议积极争取 可以的
  • 物业费从收房之日开始交可以
  • 业主维权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行政途径,业主可向当地政府的建设行政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质量监督部门反映。   (二)、法律途径。1.对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2、对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违约或侵权之诉。
  •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没收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具体交多少,就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确定了。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房屋有质量问题,不可以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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