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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判刑后,在里面表现良好,需要减刑,法院判的时候是没收所有财产,但是名下有没有财产可执行,这需要法院那边开个什么证明吗,还是其他文件之内

减刑 2023-11-10 14: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法院在判处没收财产时,一般会在判决书中明确没收什么财产。在执行程序中,没收财产判决书所确定财产便是执行标的物,对其执行基本上适用民事执行中的交付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1、法院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执行期满后,是否还执行财产刑,分情况处理:
    (1)判处罚金后,如果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刑满释放后,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2)判处罚金后,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免除罚金的,刑满释放后不再执行;
    (3)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在判处后执行,但要保留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 法律分析:
    1、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2、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3、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第四百三十九条 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执行。
    受托法院在执行财产刑后,应当及时将执行的财产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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