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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1月6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二年的合同,租金一年一付,一次性付清.承租方签订合同后说只带了一半的租金,所以当时同意至3月1日付清余款,结果一直到4月1日才拿到.合同中写明拖欠租金30日后,付违约金1000元,并于拖欠之日起第八天按欠款的1%支付罚金.承租方于8月1日以生意清淡为由提出提前中止合同,并要求我速度退还他租金.由于合同上写明中止合同的违约金是500元,所以他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要我退还4个月的房租(由于第一次租房,所以并没收承租人定金),我想知道我怎么做才能合理合法的要回我的权利.

其他 2009-08-05 17:4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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