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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亲子鉴定

子女抚养 2024-01-09 12:00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在做亲亲亲子鉴定时,一般需要提供双方的血液或者口腔拭子等生物样本。鉴定机构会通过DNA检测技术对样本进行比对分析,以确定双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 通常,亲子鉴定的结果准确率非常高,但是也有可能会出现误差的情况。因此,建议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选择正规、专业的机构,避免选择一些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齐全的机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另外,做亲子鉴定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选择合适的鉴定方式和费用,避免因为不合理的收费或者操作不当导致鉴定结果出现偏差。 综上所述,亲亲亲子鉴定是一项科学、严谨的鉴定工作,需要提供真实的样本和选择正规的鉴定机构来进行。在鉴定之前,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 你好,亲子鉴定问题可以详细咨询分析
  •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流程是如何进行的:
    (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组成;
    (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4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争求其对鉴定的意见;
    (3)被鉴定人出示身份证(或工作证)、孩子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及其相互关系的证件;
    (4)出具由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或律师事物所签发的亲子鉴定委托书,注明父母和孩子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以及申请原因等;
    (5)按照司法亲子鉴定的有关规定,一家三口往往要抽取一定数量的血液。这是司法亲子鉴定的一般流程和手续,在具体的亲子鉴定过程中,也许会有差异,以法院等机关的的要求为准。司法亲子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亲子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它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使用目的明确。法律依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一般用于鉴定合法婚姻关系中或者发生婚外情等情形时夫妻双方与子女是否存在亲子关系,主要分为个人鉴定和司法鉴定:个人申请亲子鉴定一般不需要经其他任何部门同意。其流程一般为:
    1、委托单位(把“或者人”裁掉)填写委托书。
    2、自愿提供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出生证,留下复印件。
    3、被鉴定人自愿照相。
    4、抽取被鉴定人的血样。
    5、将标本送交专业技术人员,并签收。司法鉴定一般发生在离婚案件中,一般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 法律分析:亲子鉴定流程:
    1、委托:当事人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法院、法律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可以直接个人委托司法鉴定。被鉴定人要求至少由成年父亲和儿子组成,成年被鉴定人应当亲自同意鉴定,12岁以上青少年享有知情权,应当适当征求对鉴定的意见。
    2、身份证: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儿童出生证(或户籍)等身份证及其相互关系证明的原件。在抽样现场确认身份证。
    3、缴费抽样:所有按照有关规定缴费的被鉴定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由专家抽样。
    4、鉴定: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及委任状后,开始实验室鉴定。
    5、结果反馈:鉴定报告书仅向委托人本人发送收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法律依据:《司法部关于统一开展编制和公告<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工作的通知》 为了切实履行法律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确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顺利实施,及时为司法机关、公民和组织提供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以下简称《鉴定名册》),满足诉讼活动的需要,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要求,司法部定于《决定》施行前,由各司法厅(局)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编制和公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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