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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在重庆足疗的 上班 老板不发工资 还要扣钱

讨薪 2024-01-17 13:07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的老板不发工资并且还要扣款,这显然是违法的行为。你有权利向相关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步骤: 协商解决:首先,尝试与老板进行沟通,看是否能够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如果能够协商成功,那就最好。 投诉或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果,你可以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这是一条非常有效的维权途径。如果你的老板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你的工资,你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 法律援助:如果你在法律方面不太懂,或者觉得自己的经济能力无法承担律师费,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人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你可以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具体的申请流程。 法律诉讼:如果你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话,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住,你的权益不能被侵犯。如果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一定要及时采取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 不发工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
  • 拖欠克扣工资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详细情况可以直接说下
  • 您好上班多久没有发工资呢
  • 法律分析:老板不讲理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工资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法律分析:出现用人单位乱扣劳动者工资的现象,劳动者可以打劳动保障热经12333进行投诉或者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法律分析:可以报警的。如果老板克扣工资的话,员工可以到劳动部门的保障监察大队投诉,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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