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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时间限制吗

工伤索赔 2024-01-19 13: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发放的。 劳动者可以根据在职情况要求发放以上补助金: 一、如果员工一直在职,以上的补助金发放时间是不存在限制的,但建议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评到伤残等级后就申请发放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如果劳动者已经离职,由于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因此建议劳动者在离职之日算起的一年之内要求用人单位进行支付。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也是离职时可以要求发放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12个月。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15个月。后两项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要按伤残等级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职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通常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七级伤残的,那么就业补助金一般是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八级伤残的,是9个月工资;九级伤残的,是6个月工资;十级伤残的,是3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法律分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时间限制的,它是保障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伤残补助,劳动合同不解除,它就长期有效;一旦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就得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一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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