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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村里宅基地不可买卖,但已签订转让合同,原宅基地办理人现欠款被法院通知查封,请问: 1.现买受人住的房子有什么影响? 2.现买卖双方到当地公证处公证房子已转让给买受人是不是法院查封不了?

房屋买卖 2024-01-27 21:5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村里宅基地不可买卖,但已经签订了转让合同,那么按照《查扣冻规定》第2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是可以作为法院查封的对象的。当买受人住在这样的房子里时,一但原办理人(卖家)欠款被法院通知查封,那么法院就有权对房子进行查封,这可能会给购房者带来影响,如无法正常居住或者使用该房产。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公证处公证房子已转让的问题。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为了达到买卖宅基地的目的,有时候会串通签订一份虚假的债权债务协议,然后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又如某些案例中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盖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因不满足法律规定,这种房屋转让合同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仅仅依靠公证处公证房子已转让并不能保证法院不再查封这套房子。
  • 你好,具体要看,房子还没有纠纷,被查封等,希望我的解答能给你带来帮助,期待你不懂得地方继续咨询。
  • 可以提出确权诉讼
  •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 法律分析:法律明确规定, 宅基地不得买卖,农村的房屋买卖标的不仅涉及房屋, 还包含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享有的权利,与其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村村民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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