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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给儿媳的钱,离婚可以退换吗

离婚财产分割 2024-02-03 12:21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公公给儿媳的钱,在离婚时是否可以退还,取决于这笔钱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情况: 赠与性质的钱款:如果这笔钱是作为赠与给予儿媳的,一般情况下,赠与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存在法定的撤销赠与的情形。例如,赠与行为损害了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赠与时约定了某些条件,而这些条件没有实现。 借款性质的钱款:如果这笔钱是作为借款给予儿媳的,那么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当予以退还。但是,需要有证据证明这笔款项确实是借款,比如借条、转账备注说明等。 彩礼性质的钱款:在某些地区,婚前父母给予的彩礼在未完成婚姻登记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但如果婚姻已经登记,且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彩礼通常是不需要退还的。 无明确用途的钱款:如果转账时没有明确的备注,且双方对于这笔钱的性质没有共识,那么在离婚时处理这笔钱可能会比较复杂。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通过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确定这笔钱的性质和归属。 总之,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最好在金钱往来时明确款项的性质,并留下相应的书面证据。
  • 您好,之前给的钱是什么原因给的
  • 协商一致没有 什么状况呢
  • 主要看那笔钱是不是赠予
  • 这些情况下诉讼离婚的时候婚约财产应该返还:
    1、双方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一起生活的;
    3、给彩礼的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诉讼离婚的时候婚约财产应该返还的情况: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在一起生活的,女方在诉讼离婚时应将婚约财产返还给男方。
    2、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那么夫妻在诉讼离婚时,女方也应返还给男方婚约财产。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夫妻离婚财产怎么退还要根据已给付的财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以及婚姻关系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确定。
    1、彩礼已转换为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的,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2、没有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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