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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房屋买卖 2024-02-03 17: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商品房才可以预售: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 关于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办法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的,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以加强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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