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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一个女的谈着恋爱,给了她四五千,结果他跟别的人跑了,这种事情可以走法律程序吗?

婚外情 2024-02-25 15:3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法律上,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通常被视作赠与行为,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所给予的财物。 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往往会为了表达爱意或增进感情而进行一些财产上的赠与。这类赠与行为一旦完成,即意味着赠与人放弃了对该财产的权利,受赠人合法拥有了这些财物。因此,如果恋爱结束后,赠与人通常没有法律依据要求返还这些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赠与的财物属于大额赠与,如高档手表、金戒指等贵重物品,法院会根据赠与当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能够追回。但这通常需要赠与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些财物是在特定条件下赠与的,而非无条件的赠与。 总的来说,除非能够证明赠与是在特定条件下进行的,或者是有特殊含义的小额给付,否则恋爱期间一方给予另一方的财物通常是无法通过法律程序追回的。在恋爱关系中,双方应当慎重考虑涉及财产的行为,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 收集证据材料,依法提起诉讼解决。
  • 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 法律分析:在男女双方谈恋爱交往期间,女方花男方的钱进行消费,这方面的支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视同无偿赠与行为,无需返还。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的大额现金、贵重物品,在有凭证的前提下,女方属于不当得利的,法院会支持男方要求返还的主张。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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