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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要咨询一下生育险方面的问题,我有一些前提1.我是2011年12月开始交的生育险,到2012年9月满10个月,在某某满十个月才可以报销生育险,我的孩子正好是9月份在伊犁剖腹出生,由于没有到社保局备案,生育险不可以报销。2.因为我要在家带孩子就把工作辞了,公司把我的生育险交到2012年11月就没有再交,在这两个前提下我还能领到4个半月的基本工资吗?如若不能,我生育险报销可以从我老公那里走吗?

社会保险 2024-02-23 11: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法律分析:不能。
    1、要享受生育相关报销,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纳生育保险时间累积满一年(部分地区略有出入);二是在生育期间必须处于在职状态,并继续缴生育保险费用。如果已经辞职或者断交的,就无法享受生育险,即使此前缴纳了多年的生育保险费。
    2、一年内生育的话是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报销待遇的。但是生育保险不要求必须在在同一个单位缴纳。
    3、生育险的报销分两个部分,一是医疗报销,比如检查费用、生产费用等,都可以通过生育险来报销。二是生育津贴,是补贴员工在产假期间的薪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 各地政策不同,生育险不一定必须连续交够1年才能报销。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
    2、已办理参保备案;
    3、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不足一年的话,是按比例报销的,每个地方的比例不一样,要参考所在地的情况。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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