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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张家港受伤了。公司不赔偿损失的工作费用,也没有社会保险。我该怎么办

工伤索赔 2024-02-27 06: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赔偿数额要结合工伤认定结果和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来最终确定。可以先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认定,也可以自己主动向当地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建议先考虑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同时协商过程中让用人单位负担治疗的医疗费,医疗过程中再逐步考虑赔偿事宜。
    不要伤情未定就考虑赔偿的事情,对劳动者而言那样会出现带伤维权的艰难情况。

  • 1、可以与老板协商,要求其按规定进行赔偿;
    2、可以向当地的社会保障局进行投诉;
    3、可以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工伤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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