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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慢性疾病患者,从去年五月份开始请病假,因为医院每次只可以申请一个月的请假条,所以请假条都是延续一个月一个月写的请假条。我是19740401年出生,这次我把病假条走OA后,不批假,说是到了退休年龄,要跟我解聘合同,我的合同到期是8月11号.像我这样的情况怎么样?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01 11: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您好,我是执业律师,您是需要咨询什么问题?您这个描述的不是很清晰。需要了解情况,才能客观判断 
  • 你好,向当地劳动监察进行投诉

  • 病假期间,特别是医疗期,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员工的,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经济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所以,可以先找公司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可找劳动局介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病假期间合同到期是不能解除合同的。
    1、合同期满,如果你不符合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时,单位有权不再与你续签。
    2、由于你的合同期满是在病休期间,如果还在医疗期内,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而需要延续至医疗期满。如劳动者仍无法工作,则需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订)》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病假不可以一直请下去。用人单位不是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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