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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标明一天上班十一个小时工资200没有加班费这个属于有效合同嘛

讨薪 2024-04-03 10:4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合同中规定一天上班十一个小时且工资为200元而没有加班费的条款,与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该条款属于无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此外,《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因此,如果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 从您提供的信息来看,合同中规定的每日工作时间超过了法定的工作时间上限,并且未提及支付加班费,这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合同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费的条款是无效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
  • 你好,建议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实在不行可能需要走劳动仲裁程序 
  • 合同如何约工作时间?是否一周超过四十小时,是否有调休
  • 你好,可以主张加班费,协商变粗的,可向当地劳动局投诉或申请仲裁解决,如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经济补偿金
  • 法律分析:合同中约定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条款是无效的,而且是违法的,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合同签订时该条款就无效。凡是加班者,用人单位都应该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加班费有明确约定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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