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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已交房因房修而未入住的房屋物业费是按什么标准

物业管理合同 2024-04-06 14:58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苏州,关于已交房但因房屋维修而未入住的房屋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般情况下,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以月为单位按照产权面积计算。如果房屋已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由于业主个人原因未办理入住或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未使用该房屋,其物业费通常由业主承担
  • 交房后装修期内物业费可以打折支付,和物业公司协商对折或七折支付。
  • 您好,空置房的物业费一般按7折计算。
  • 您好,这个需要对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 未交房的业主不需要给物业费,开发商需要给物业费。一般实践中,物业服务费的交纳以月为单位按照产权面积计算,交房前由开发商进行缴纳,实际收房后次月开始由购房者进行缴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 未交房的房子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的收取时间是从业主实际收房后,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开始;已经竣工但是还没有交付买受人的物业,买受人不需要交纳。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未交房的房子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的收取时间是从业主实际收房后,物业公司开始进行物业服务工作开始;已经竣工但是还没有交付买受人的物业,买受人不需要交纳。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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