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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一个集团下,由子公司a换签为子公司b,重新签了劳动合同,那么之前与子公司a额外签署的附加培训服务期协议是否有效

劳动合同纠纷 2024-04-08 13:3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以提供培训为名签订的补充协议,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你好,需要结合协议约定的
  •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需要看主体是否得当,内容是否合法等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必要时可以直接找律师确认。
  • 劳动者在关联企业间变动工作,原服务期协议不当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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