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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拍摄。然后使用照片。算侵犯肖像权吗?

肖像权 2024-04-12 18:5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在他人允许的情况下拍摄并使用照片,不一定算作侵犯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这意味着,如果肖像权人已经同意拍摄和使用其照片,那么通常不会构成侵犯肖像权。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得到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和条件: 使用范围:使用照片的范围应当与肖像权人同意的目的相符合。如果超出了最初同意的使用范围或目的,可能会构成侵权。 保护隐私: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其隐私权,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避免损害:使用照片时不得以任何方式丑化、污损或伪造,以免损害肖像权人的名誉和形象。 经济利益:如果涉及经济利益,如广告宣传等商业用途,通常需要更明确的授权或许可。 法律规定:有些特殊情况下,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法律也可能允许使用其肖像,例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场合。 总之,只要在肖像权人允许的范围内,并且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拍摄并使用照片一般不算侵犯肖像权。但是,具体情况可能较为复杂,建议在使用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法合规。
  • 如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及条件使用照片,并且有书面的协议,正常情况下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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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算了,因为他们已经允许了
  • 未经他人允许拍摄他人照片不构成侵犯肖像权,如果当事人强烈要求删除,应当满足当事人要求。如果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当事人的照片发布到网络社区,公众平台,不管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只要当事人主张,都属于侵犯肖像权。
    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立即改正,并删除照片,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若已经造权成较大影响,并给当事人带来伤害和损失,则需负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侵犯肖像权。拍照并非是绝对自由的权利,如拍摄不当可能会涉及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公民重要的民事权益,通常无意间拍摄到他人隐私不会触犯法律,但是恶意窥探他人隐私或者肆意传播他人隐私,就将构成侵犯肖像权,严重的涉嫌刑事犯罪。

  • 1、被拍照不一定就算侵犯肖像权,侵犯肖像权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公民的肖像,这里没有用于营利,不属于侵犯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损害、玷污。
    2、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最高人民法院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对肖像权的侵权行为限制在:“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范围。
    3、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伤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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